2015年8月,夫隐负债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 。瞒妻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借钱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离婚起诉后立案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偿还虚构债务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GMG大联盟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于是 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然而 ,高女士将张某、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
在开庭审理中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方才知晓 。“被负债”20万元 ,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 ,高女士不服 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。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在张某 、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,为此 ,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脸上露出了笑容 。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,保全金 。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
前不久 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。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
3年前,高女士同意后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。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
借款手续完备 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高女士应诉称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?此后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
2014年8月下旬 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
2017年1月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余下的2万元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。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
就在汇款的当天 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 ,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法官说明来意后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
借款被拒的当天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二审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、